原油期貨的「黑天鵝」式災難

原油期貨的「黑天鵝」式災難

撰文:黃繼儂律師/周怡華顧問
2020/6/3

 
(本文時事訊息部分來源取材自天下雜誌、端傳媒及財經新報相關新聞報導)

那個晚上發生了什麼?

  全球疫情延燒,經濟活動急凍,讓能源需求大減,加上沙烏地和俄羅斯打石油價格戰,美國原油期貨對應的基準標的「西德州中級原油(WTI)」5月交割期貨油在109年4月20日晚爆出了「黑天鵝」式災難,紐約期油(WTI)價格竟出現負數,最低跌至負37.63美元。實在令人匪夷所思【註1】!
  於是乎出現台灣投資人也受到波及的現象。以下轉述PTT上的一則請益文:「小弟晚上撿了0.025美元5月WTI(西德州中質原油)原油期貨10口,不料跌到負數,結算價是-37.63美元,目前已結算了,全數本金賠掉還不夠,有大大知道後續該怎麼處理嗎?」4月20日PTT上出現了一則貼文,引發討論。(
https://www.ptt.cc/bbs/Option/M.1587412316.A.EF3.html)。這位台灣網友買進的海外期貨,一夕間不僅賠光3800元本金,以結算價他還要倒賠新台幣550萬元。「期貨可以負的嗎?這要怎麼交割?」他不解的問,從來沒有看過這種情況。他貼出對帳單,上面的即時價是0.01美元,「是系統錯誤嗎?券商系統沒有負值這要怎麼算?」網友建議他打電話給券商問清楚,到底是怎麼一回事【註2】。
  感到困惑的投資人相信不只一位,接下來就讓我們來看看到底是什麼造成這一次造成眾多投資人巨大損失的國際金融投資事件。
 
油價呈現負值,投資人束手無策

  時間回溯自4月15日,因疫情延燒,原油需求量大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CME )發表了聲明,決定修改交易方式,宣布「旗下紐約商品交易所(NYMEX),特定產品期貨、選擇權的價格可以接受零值或負值委託」聲明雖然沒有明說,但聲明中的特定產品指的就是20日即將到期的5月WTI原油期貨【註2】。
  4月20當天,紐約時間過了中午12點,距離收盤還有2.5小時。5月WTI原油期貨合約價竟然由正轉負,原油ETF從助漲變助跌,全球各家ETF基金(股票指數型基金)爭先恐後賣出,卻沒有人願意接手。報價系統上竟出現買進價為-100美元、賣出價為-13美元的奇異現象。更糟糕的是,芝加哥商品交易所WTI原油期貨過去從沒有負值交易,許多期貨商交易系統根本沒有負值的報價系統,自然無從提供客戶平倉。這就是台灣網友為什麼在他的對帳單看到的是0.01美元,而不是-37.63美元,致使投資人無法下單引發爭議【註2】。這也說明了投資人在面對期貨暴跌的關鍵時刻束手無策的原因。
 
中國「原油寶」投資人重創,風險完全由投資者負擔?投資人、銀行方責任歸屬?

  --全球市場動盪,有學者認為此次交易虧損乃屬正常的市場風險所致,但投資的失誤與損失是否單由投資者一力承擔?
  根據相關報導,中國大型國有金融企業之一的中國銀行旗下原油期貨產品「原油寶」,因受到美國期油負油價影響,導致投資者嚴重虧損,目前在上海、北京甚至已經出現超過1700名投資者擬對中國銀行發起法律訴訟【註3】。對此事件,眾投資者紛紛表達對於合約設計和風險控制形同虛設的不滿;但不同專家則各有自己的看法。中國學者繆因知認為此次虧損責任主要在投資人。其指面對全球市場的動盪,「此次交易虧損是正常的市場風險所致」。首先,此次交易的虧損是正常的市場風險所致;又認為中國很多人未分清楚石油現價和原油期價就出手,進一步形成了多單壓低價格、進而吸引新的本方多單、最後難以成交的死亡螺旋。
  中國財經評論人莫開偉則認為中國銀行難辭其咎,指出產品對投資者沒有設定適當投資者條款,使得原油期貨成了投資者重要抄底渠道。而原油市場價格波動巨大,已大大超越銀行對客戶的風險等級要求,屬於高風險產品。他又強調,風控監管能及時到位,止損措施適時有力,「今天讓投資者倒貼銀行的情況就不會發生了」【註1】。
 
臺灣金管會對此事件初步出面回應

  美國原油期貨交易破天荒跌到負值,但部分期貨商系統設定價格大多是正數,致使投資人無法下單引發爭議。金管會表示,已請期貨公會了解各期貨商系統無法下單原因,釐清責任歸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表示,過去從來未發生過期貨交易價格變負數,國內期貨商系統設定價格大多是正數,因此出現部分期貨商系統無法受理下單的問題。初步了解當天有172位投資人有作交易,投保中心共收到15件申訴。不過,每件個案狀況不一樣,責任歸屬涉及到賠償,必須先釐清個案狀況。官員強調,已請期貨公會洽各期貨商,釐清各家期貨商資訊系統設計、投資人無法下單的原因。後續系統調整、糾紛處理,會督促期貨業者盡快處理。證期局呼籲,若投資人認為權益受到損害,可向投保中心申訴,也可以透過評議中心來作評議【註4】。
 
臺灣投資人可否向國內期貨商求償?

  國內的期貨投資人,大部分都是在國內的期貨商開戶,透過國內的期貨商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交易WTI原油期貨。依法律規定,在簽署期貨開戶契約、期貨風險預告書時,期貨商依法應會進行相關的風險告知,且期貨屬高風險金融商品,勢必會告知可能追繳保證金、甚至超額損失也需依約補足。但問題來了,期貨價格「跌到負值」乃史無前例,是否仍在「風險告知」的範圍內?設若此非一開始風險告知所能涵蓋的範圍,則「跌到負值」的風險是否仍應由投資人承擔?
  此關鍵可能在於,4月15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修改交易方式宣布「旗下紐約商品交易所(NYMEX),特定產品期貨、選擇權的價格可以接受零值或負值委託」,國內的期貨商照理應有收到通知,而國內期貨商在當下有無告知投資人此交易方式的變更?如果沒有,在4月20日投資人在不明了此風險的狀況下買進,且在負值時完全無法平倉交易,很可能可以主張期貨商未揭露風險而應就「跌到負值以下的金額」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規依據可以參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同法第11條規定:「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就此金融商品契約的說明義務,照理應包含一開始訂立契約時,或履約過程中契約風險有變動時。
 
可以透過「評議」把錢拿回來嗎?需要提起訴訟求償嗎?

  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1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投資人應先向金融機構(也就是國內的期貨商)提出申訴,該期貨商應在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回覆,如果不為處理或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就可以在60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評議中心會先進行「調處」,如果「調處」不成,會由19位評議委員進行評議。
  以文章開頭所述在負值以下賠掉550萬元的投資人為例,假設評議中心認定該期貨商應全額賠償(僅假設情境),也經過法院的核可,可以強制該期貨商履行嗎?就此,必須該期貨商事前有以書面同意是用評議程序,則對於評議結果內一定額度之金額,即應予以接受,就是可以強制履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參照)。但「一定額度」的金額是多少?根據金管會100年12月30日金管法字第10000423911號函「一、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所提供之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包括…期貨信託基金;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其一定額度為新臺幣100萬元。二、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所提供之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為新臺幣10萬元。」,這下學問大了,國內的期貨投資人透過國內的期貨商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交易WTI原油期貨,請問是函文第一項所指的100萬元?還是第二項所指的10萬元?似乎不太像第一項「期貨信託基金」、「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難道要適用第二項的「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嗎?國外原油期貨,怎麼會是「非投資型商品」呢?似乎與常識不符。如果要適用回第一項,是否應為「例示規定」而非列舉?舉凡只要「國內或國外的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都可適用?此部分,可能有待金管會進一步的解釋了。
  而超過「一定額度」的部分,如果期貨商堅持不履行,也只能透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反思

  相信大家對於2008年(民國97年)的雷曼兄弟破產導致的金融風暴仍然記憶猶新,當時國內投資人購買雷曼兄弟的「連動債」所導致的虧損總計達200億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在民國100年應運而生,主要目的之一應該就是在有效處理此類大規模投資人的投資虧損之爭議事件。本次的「國外原油期貨破天荒跌到負值」的重大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該是檢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否能妥適保障消費者的時刻。但如前所述,在「評議應予接受金額」的「定義」,似乎有所不足,並未明確規範到「國外原油期貨交易」的狀況,如果是這樣,那就算當年「國外連動債衍生性金融商品」風暴重演,目前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處理程度恐怕也有限。而該法在「評議應予接受金額」的「定義」既然已經依第29條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也就是金管會得以公告的方式處理,金管會在此事件中實應該主動扮演監管者的角色,盡可能避免讓此「史無前例」的風暴讓金融機構與投資人自行解決收場,否則,恐怕還是得由民事法院來做最後的定奪了。


新聞來源

1. 美國期油油價崩盤,致中國銀行「原油寶」投資戶嚴重虧損,此責該歸何

https://theinitium.com/roundtable/20200424-roundtable-zh-oil-investment-product-by-BOC/

2. 2小時賠550萬!讓投資人血本無歸的負油價
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100025

3. 【被騙到負債也不准抗議!】中共官方銀行誆騙民眾買原油期貨,最後百姓痛哭跳樓、妻離子散
https://buzzorange.com/2020/04/27/chinese-suicide/

4. 原油期貨無法平倉,金管會打算追究
https://finance.technews.tw/2020/04/24/crude-oil-futures-cannot-be-closed-the-mas-intends-to-pursue/